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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会员大会关于驻穗外资银行加入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的决议(2004年6月2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暨2004年年会表决通过)
为适应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发挥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的自律、协调、维权和服务职能,促进中资银行与驻穗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与合作,推动广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审议,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积极推动驻穗外资银行加入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以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共同发展,营造广东良好、有序的金融环境。
二、外资银行入会须承认公会章程。鉴于目前中外资银行在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公会批准外资银行的入会申请后,下设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外资银行协调委员会,该会接受公会理事会的领导,凡涉及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商业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决议,须经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外资银行协调委员会制订相应的《工作条例》,以推动外资银行行业自律,规范外资银行的经营行为,加强外资银行之间、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外资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当局的沟通,促进外资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2006年以前,外资银行协调委员会选派1-2名代表以联络员身份参加公会理事会。
五、外资银行的入会费及年费标准,由理事会与外资银行协调委员会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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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关于规范同业竞争与加强交流合作的决议(2004年6月2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暨2004年年会审议通过)
为适应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规范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同业间协作互动的步伐,谋求“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理性竞争、共赢发展”的金融局面,经会员单位共同倡议,特形成本决议。
一、各会员单位应遵照银行“三法”要求,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自觉接受广东银监局的监督管理,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我约束能力,积极推进银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会员单位应坚决抵制盲目和恶性的竞争行为,积极倡导依法合规、公平有序的同业竞争环境,努力通过协调与沟通的方式,拓宽合作领域,重点探索同业间在资金借贷、网络资源、银团贷款、消费信贷、人员培训等领域的通力合作,共同推进金融制度、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技术的全面创新,寻求最大的行业利益,实现优势互补,谋求共同发展。
三、各会员单位应坚持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业务发展与合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重大情况,积极通过公会网站、公会通讯等途径,以及召开专业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共享政策出台、客户信用资源、业内人员管理等重要信息,在监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展开联合行动和进行集体制裁。
四、各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同业公会,通过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专业性协调会议,定期分析评价广东银行业市场秩序及竞争态势,制定规范竞争和加强合作的公约或实施细则,收集对有关监管政策、管理办法、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及时向省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汇报,积极寻求它们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协调和化解会员单位间的利益冲突,鼓励规范和良性的竞争环境,构筑公平合法的竞争平台。
五、本决议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各会员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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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自律公约(2002年12月经会员行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信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交流,保证广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公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各会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行业信誉,在公正、合理、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精诚合作,防止恶性竞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以低于成本收费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银行,不得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未经他行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三条 会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利率、汇率政策和相关收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利率及汇率的浮动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严禁恶性价格竞争。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的管理规定,不得放松开立和使用帐户的条件。
第五条 各会员银行保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发放贷款,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在信贷业务中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不得在未办理合法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发放贷款;不得任意降底授信标准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授信承诺。在银团贷款等资产业务中加强协调,共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利益。
第六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对涉及他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解付业务,加速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单、压票,对于票据查询查复,应遵循"有查必复、复必及时"的原则,不得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任何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第七条 会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规范外汇经营业务活动,自觉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有序。办理结售付汇业务应严格按规定审核相关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得为争揽业务而放松审核标准。
第八条 各会员应协助公会建立不良客户和不良金融从业人员信息库,并按有关约定获取信息。会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严格执行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不得录用依法不得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员或他行尚未正式办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手续的人员。
第九条 各会员应共同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对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审核确认的逃废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公会协调下,会员应共同实行包括信贷业务、结算业务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
第十条 会员应多渠道开展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涉及银行经营风险的相关信息,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加强合作,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应认真遵守本公约各项约定,凡有违反本公约上述行为的,会员有权向公会反映,经查实后公会将依据公会章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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